希望有个“安乐窝”,便拿出积蓄买房,本是值得开心的事,但往往在购房中遇到的多种烦心事,反而让购房者心力交瘁。近日,固镇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周某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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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年2月,周某与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35万元,付款方式为贷款,交房时间为年3月31日前。合同约定,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在房屋交付后,周某多次督促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房屋所有权登记,但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周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随即提出反诉,要求周某支付逾期收房及逾期办理贷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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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于年4月16日支付办证费并收房,自年9月6日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周某名下,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为周某办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违约天数为天,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理应支付周某逾期办证违约金元(35万元×天×0.01%)。
针对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于年2月27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年4月16日收房,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就该二项事项主张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时间分别为年2月27日、年4月16日,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依法驳回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某逾期办证违约金元;驳回反诉原告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
现如今,一套房子的价格可能是几十万、上百万甚至高达上千万。由于其高价值,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对合同约定的条款多加注意,仔细了解合同内容,谨防合同陷阱,同时要按照约定及时履行相应义务。开发商在履行合同时,也不能以房屋交付了就没有责任了为由当起“甩手掌柜”,还应根据合同约定积极协助购房者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否则即使交房了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固镇县法院
编辑:张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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